中廣網蘭州1月25日消息 每到歲末年關,家家戶戶在搞衛生時,免不了要請個幫手。然而,如果請來幫忙的家政服務人員不幸出事了,往往又會因為責任問題,在雇主和家政服務公司之間糾纏不清。那么,出了事到底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?1月24日,記者從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這樣的案例。
保潔員墜樓身亡
2005年1月28日,蘭州某單位職工周某在家中搞衛生時,因其家住在4樓,自己覺得擦玻璃不方便,遂電話聯系了一家政服務公司,雙方在電話里協商達成協議后,該公司委派員工阿友(化名)持該家政公司的派單(無公章),前往周某家中提供服務,該公司同時還向周某出具了一份客戶回執單(無公章)。
來到周某家的阿友,在擦玻璃時,不料一腳踩空墜樓而亡。事發后,阿友的父親認為兒子是給周某家擦玻璃時墜樓死亡的,因此身為雇主的周某應為兒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。于是,阿友父親委托其兄阿發(化名)前往周某家商議索賠事宜。但在多次上門索賠中,阿發的索賠要求均遭到周某的拒絕。因為面對前來索賠的阿發,周某拿出了涉案家政公司向其出具的“客戶回執單”和“公司派單”,認為阿友雖然是在他家陽臺上擦玻璃時不慎墜樓身亡的,但阿友并非受雇于他,而是受雇于家政公司,他并不是阿友雇主,如果要追究責任并索賠的話,阿發應該找涉案的家政公司而不是他。
在周某家索賠遭拒,阿發遂按照周某提供的兩份單據的落款公司名稱,前往工商部門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時,卻意外得知涉案的家政公司并沒有在工商部門登記,也就是說該公司沒有在相關部門辦理過營業執照。而阿發撥打涉案公司電話時也已停機。
給誰干活誰賠償
向周某索賠無望,而尋找弟弟打工的家政公司又無果,無奈之下阿發只得將周某推上了被告席,要求其賠償阿友的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、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 6.9萬余元。
被推上被告席后,周某也感到很冤枉,他認為自己是通過家政公司雇來阿友給自己擦玻璃的,而自己并不是直接的雇傭者,因此應該由家政公司承擔阿友的死亡責任。城關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:周某雖然向法庭提供了涉案家政公司的有關單據,但其上并沒有該家政服務公司的公章,而該公司也沒有在工商部門辦理營業登記。
事發后,該公司無從考證,聯系人也下落不明。而截至案件開審,也沒有證據表明周某所述的家政公司與其有任何法律關系。但死者阿友在為周某提供服務的過程中,已經與周某形成了事實上的雇傭關系,因此也就產生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。
因此,作為雇主,被告周某應對阿友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責任。阿友作為雇工,沒有采取保護措施導致自己身故,其亦應為此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。據此,法院依法判令周某賠償死者阿友的死亡賠償金等合計損失共計5.8萬元的中 50%,即 2.9萬元。